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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七期“刑走天下”学术圆桌研讨会顺利举行
发布时间:2021-09-21 20:53:00阅读量:5848

      9月14日晚,由湖北省法学会刑法研究会秘书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反恐怖主义研究中心主办的2021年第七期(总第17期)“刑走天下”学术圆桌研讨会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顺利举行。


      湖北省法学研究行业党委委员、湖北省法学会刑法研究会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院长、反恐怖主义研究中心主任康均心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湖北省法学会刑法研究会副会长郭泽强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湖北省法学会刑法研究会副会长周详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助理、湖北省法学会刑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焦俊峰副教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湖北省法学会刑法研究会副秘书长杜治晗老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张正宇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姚培培老师,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涉外法律业务部部长余飞律师,湖北中珈泰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湖北省法学会刑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邢丽莎律师以及刑事司法学院、法学院、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的部分博士、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研讨会以“《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理解与适用:聚焦妨害安全驾驶罪”为题,邀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研究生张禹,硕士研究生秦川、周佳凝、张德权、高任飞、张国雄围绕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六大热点问题进行主旨发言。研讨会由主旨发言、点评、交流互动、总结等环节组成。
       主持人黄卓成首先对“刑走天下”学术圆桌研讨会进行了简单介绍,分享了前16期研讨会的内容,表示将继续根植法律研究,以“走出校园,走进社会”为活动宗旨,进一步扩大“刑走天下”学术圆桌研讨会品牌活动的影响力,为法治中国的建设添砖加瓦。
      主旨发言阶段,秦川主张本罪的立法是回应社会呼声、弥补法律空白,适用本罪时应立足刑法的谦抑性,更好的实现预防犯罪的效果;张禹认为设立本罪是积极主义刑法观的具体体现,由此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关于交通领域的刑法规制体系;周佳凝对本罪的暴力和抢控行为进行了界定,认为法秩序的合理期待要求驾驶人员应当坚守自己的驾驶岗位;张德权主张应将载客量较多、紧急制动难度较大的交通工具纳入本罪“公共交通工具”的范围;高任飞从公共安全的概念出发,论述了支持“多数说”的观点理由,阐述了本罪危及公共安全的抽象、具体危险犯界分问题;张国雄通过对比德日刑法理论,厘清了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行为造成危险程度不同的情形下两罪的适用路径。


      点评阶段,郭泽强副院长指出,刑法的解释必须要立足刑法体系,不能孤立看待本罪中的暴力,应通过与其他罪名的对比分析予以界定;周详教授提出可深入研究无人驾驶情况下本罪的犯罪问题,并认为辱骂、挑衅等语言刺激效果与暴力无异,今后可考虑入罪;焦俊峰副教授认为法治国家的建设要求我们从多元化途径出发开展社会治理,可以运用其他手段规范犯罪行为;杜治晗老师通过分析比较其他罪名,认为理解本罪应当注意体系性解释,本罪的法定刑设置仍有待研究;张正宇副教授认为本罪实施暴力的主体还可以包括车辆以外的人,并对德国刑法中的准抽象危险犯进行了分析介绍;姚培培老师主张研究刑法罪名应以案例为基础,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刑法第114、115条的兜底条款,而非刑法分则第二章的兜底条款;余飞律师希望发言人进一步提升自身的理论研究深度和对实务的关注度,提高演讲水平;邢丽莎律师从实务角度入手,认为可以从具体案件中的行为手段、行为情景、行为对象等判断行为的危险性。


      总结阶段,康均心教授指出,应从正反两方面看待当前回应社会关切、关注民生热点的立法现状,并对本罪的客观方面进行了系统综合性的分析,并由此延伸至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之间的衔接竞合与协调平衡问题,从法解释学的角度对本罪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完善建议。


       在康均心教授的悉心指导下,“刑走天下”学术圆桌研讨会已经成功举办了17期,逐步形成了一个在校内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品牌活动。今后,我们将继续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法治中国建设,针对刑法适用中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开展“刑走天下”学术圆桌研讨会,发挥刑事法治效能,使研讨会成为湖北省法学会刑法研究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反恐怖主义研究中心响当当的名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