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刑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综述
发布时间:2017-07-07 00:00:00阅读量:1785

2015 10 24 日,湖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 2015 年年会在湖北省武汉市隆重召开。与会代表围绕 法治新常态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与刑法的协调发展这一主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讨。现将研讨有关内容综述如下:


一、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设与刑法的协调发展


( )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概念界定

对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概念,一般认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泛指适应新形势下社会治安和维护稳定工作需要的全方位、全时空、多层次的治安防范控制体系。这是一股党委领导,部门负责,群众参与的全社会力量。


( ) 刑事立法发展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契合

有学者经考察发现刑事立法发展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具有一定的契合度,两者发展过程曲折,对现实描述高度一致,刑事立法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随着社会进步呈动态发展模式。有论者进一步指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与刑法保障在制度归宿上都致力于实现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与控制,在控制社会的功能上存在着耦合性,而从社会体系论的角度考量,安全和稳定的社会秩序体系的维护则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和刑法保障的功能归宿。因此,众多与会学者认为,在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这一平台时,需要注意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的实现,注意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与刑法之间的协同性,其中,尤其重要的是坚持刑法中的人权保障理念、刑法谦抑理念和形式理性理念。


( ) 《刑法修正案 ( ) 》的内容分析


1.刑法修正案模式的合理性分析。对于修正案这种法律修改模式,有学者认为,为了追求 良法之治,我们不能仅停留在单纯解释适用刑法修正案的层面,还需要深入思考如何对刑法修正案加以完善。因此,基于理性刑法观,刑法修正案应具备形式合理性,实现稳定性与发展性的协调,还应具备实质合理性,构建完善的动态犯罪圈。对此,另有学者指出,基于我国现实的刑事法治状况,刑法修正案将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成为我国刑法修改的一种主要方式,同时考虑到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新型犯罪行为的出现,犯罪客体类型的多样化,刑法修正案的未来走向应当是与特别刑法修改模式并行,进而形成双轨制的刑法修改模式。


2.对 《刑法修正案 ( ) 》的立法理念

及特点的分析。有论者认为, 《刑法修正案 ( ) 》延续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刑法的行为规范性逐渐增强,再者,民生刑法理念逐步突出。与会众多学者认为,刑法修正案的特点主要表现为,进一步减少死刑罪名、限制死刑适用,注重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维护社会诚信,同时,加大对腐败犯罪和严重妨碍司法秩序类犯罪的打击等方面,此外,还有学者认为修正案中 禁止从事特定职业刑法体系轻刑化的新发展,更有学者认为这是我国保安处分制度建立的方向。

   此外,围绕上述议题,还有学者以司法改革为背景,谈到了 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解读及其实现路径、增强检察建议的作用及约束力、完善中国检察听证制度以及辩协商制度可行等问题。


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与社会安全犯罪治理

(一)农村社会治安问题研究

农村社会治安问题是与会学者关注的一个热点。对于此问题,有学者指出,研究农村治安问题,探讨如何为构建和谐农村提供良好的治安环境,不仅需要对当前的农村治安形势有一个总体把握和判断,还需要找到当前影响农村和谐稳定的主要治安问题,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因事施策,提高解决问题的针对性。有论者以特定地区为例 ( 如以新洲区、宜城市为例) ,结合自身工作实践,对该地区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现状和制约因素进行分析,并提出了诸如农村社会治安防控网格化体系建设等合理化建议。


( ) 侵害人身安全犯罪研究

与会学者对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与侵害人身安全犯罪的论述主要集中在拐卖妇女、儿童罪。有论者指出,刑法中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免责条款是刑事政策价值追求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突破,站在广义刑事政策的立场上,刑事政策对拐卖犯罪防控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刑事政策的刑法化,但这一立法过程要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另一方面,全面、系统地反拐工作机制和犯罪治理模式在犯罪防控中的作用应予以高度重视。另有论者将焦点集中于 买拐同罪与否的讨论上,指出 买拐同罪的合理性。


( ) 食品安全犯罪研究

鉴于我国一贯的食品安全形势,以及《刑法修正案 ( ) 》对食品安全犯罪所做的调整,较多与会者对此种犯罪展开了论述。有论者指出,食品安全法益保护存在着以唯后果论处罚的现实,法益类型化标准在经验法则与行为规范之间徘徊,法律适用面临着适用危害公共罪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选择和从一重罪处罚的误区。有学者认为,针对当前防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存在的重打击轻预防、社会力量参与不够等现状,需要坚持打击与预防并重理念、推进社会共治、健全协作配合机制等举措。


( ) 网络安全犯罪

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网络安全越来越引人关注,《刑法修正案 ( ) 》对此也作出了回应。对网络安全犯罪的讨论也是本届年会的一个热点。较多的与会者在界定网络犯罪概念的基础上,分析了网络犯罪的现状及特点,针对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社会背景下网络犯罪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治理网络犯罪的对策。有论者更为具体,针对 《刑法修正案 ( ) 》第 29 条提出,增设 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罪尽管有其合理性目的,但其 帮助犯正犯化的立法模式有悖于共犯处罚根据,导致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矛盾,并且其对应正犯罪名不确定,立法的妥当性存在疑问。也有论者结合公安部公布的网络犯罪十大典型案例为切入点,探讨大数据时代的信息安全与网络犯罪的对峙与应对。还有学者针对目前网络实名制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对推行实名制的监管要适度,同时要注重保护个人信息。

此外,围绕该议题,还有与会者针对扒窃犯罪及其特点与防控,寻衅滋事罪的特点及其防治对策,赛场球迷骚乱的治理等方面展开了讨论。


三、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与贪腐犯罪治理


( ) 贪污贿赂犯罪预防的体系定位

      结合本次年会的主题,有学者指出,社会治安防控不能仅仅针对刑事犯罪,广义的社会治安本身就包含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应当把检察机关的贪污贿赂预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因此,贪污贿赂预防工作的目标人群也应该扩大到全体民众。有论者从纪检监察与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功能定位、具体形式等三重纬度就我国防治贪污腐败体系的建设进行了探讨。还有论者沿着犯罪学 犯罪现象犯罪原因 犯罪对策的基本研究思路对我国目前贪污腐败问题进行了探讨,指出贪腐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倚重刑事手段反腐,既是刑法不能承受之重,亦是相关社会措施缺位的流弊,尤其是不符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对于贪污贿赂等犯罪,有学者认为,应从防控主体和防控网建设两方面加以完善和改进社会防控系统。大多数与会者都认为,预防贪腐是一个综合性的工程,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 ) 贪污腐败犯罪的具体罪名研究

      针对具体的贪污贿赂犯罪,有学者从法益保护有效性的角度出发,指出 《刑法修正案 ( ) 》有关行贿罪从宽处罚条件的修订与理想的情形完全相反,对于主动交待罪行的行贿人,应当免除处罚。有论者则直接指出, 《刑法修正案 ( ) 》第 45 条法律表述不具体,减刑规则定位不明确,重刑惩治行贿行为和完全除罪化的途径都不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择适当轻刑化的态度,明晰行贿罪的刑罚规制内容,提高行贿案件的惩处机率才是可行之道。还有论者在对关于行贿罪的修改之处进行评析后,提出适用 倍比罚金刑、建立 污点证人制度、明确 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针对犯罪常态中受贿罪量刑基准数额之认定,有学者以某市 120 份判决书为样本进行定量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量刑幅度的建议。还有论者针对如何预防非公有制企业行贿犯罪,指出其重点方向应在于优化非公经济发展环境。

      此外,还有学者就检察机关在国家司法体系中的地位进行了讨论,指出应加大其在打击贪污贿赂犯罪中的作用,并就具体的反渎侵权工作发表了看法。有论者则将研究方向对准了行贿犯罪档案的查询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若干建议。另有论者针对实务中存在的案件终结后赃款赃物追不回的情况,特别是境外追赃问题进行了探讨。


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与犯罪预防控


( ) 犯罪治理模式的转型研究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逐渐走向深入,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相对独立的各种社会力量逐步形成,传统的犯罪治理模式已经不再适应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有论者指出,我国的改革开放是市场化改革推动了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并且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不断推进,犯罪治理领域新时期也出现了应对犯罪的主体多元化趋势: 国家的强制力不断增强,市场空间在不断拓展,社会力量在不断成长。有论者进一步强调,以数字化、网络化、全球化为带动的信息时代也是犯罪治理模式转型的重要动力。有论者提醒,犯罪治理模式的更新,需要以法治思维作引导,培养公众的现代刑法素养,借重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立的平台,以达到预期的目标。还有学者指出,犯罪治理模式的方向是从时候刑罚走向事前预防。有论者另辟蹊径,从从犯罪构成要件角度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指出可以通过管控犯罪主体、防护犯罪客体、构建安全空间、消减危险时间,通过削减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来实现防控犯罪的目的。另外有论者着重强调检察机关在犯罪治理体系中的定位及作用。与会者普遍认为传统犯罪治理模式的更新,需要公安机关,社会力量、市场力量和个人共同参与其中。


( ) 危害校园犯罪的防控研究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立,以确保公共安全、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为目标,但近年来,危害校园安全的刑事案件时有发生,均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如何保障校园及周边治安平和稳定,防范危害校园安全的恶性刑事犯罪发生引起了与会者的众多讨论。

      有不少论者从最近发生的校园安全案件入手,分析了校园治安防控存在的漏洞与不足。还有论者从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视角入手,并结合武汉市检察机关办理校园及其周边刑事犯罪的实务来探讨校园治安防控体系的建设,还有论者放眼国外的相关经验来寻找我国校园安全的可行之道。另外,有论者将视线放在中学女生校园暴力犯罪的防控上,指出不良的心理特征、网络媒体的不良诱导、家庭教育的缺失、学校教育与管理的缺失是引发此类犯罪的重要原因。大多数论者都认为应该多管齐下,政府、学校、家庭、社会都应参与其中,可以通过采取心理健康教育、加强网络媒体的管理、增强家庭教育、强化学校管理机制、强化政府职能、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以此来预防暴力犯罪的发生或减少犯罪的影响。

      此外,围绕该议题,有论者谈到了如何构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体系的问题,指出,新形势下,必须从领导体制、管理体制的宏观层面和加大犯罪预测、减少犯罪土壤的技术层面,完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还有论者集中探讨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制度的完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