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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期学术研讨会丨《刑法修正案(十一)》理解与适用: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研讨会顺利举行
发布时间:2021-03-30 00:50:00阅读量: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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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晚7点,湖北省法学会刑法研究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反恐怖主义研究中心2021年第二期学术研讨会在文溯楼会议室进行,并以腾讯会议的形式同步直播。本次学术研讨会由2020级博士研究生张禹主持。

2020级博士研究生张禹,2019级硕士研究生高园、秦川、周佳凝、张德权,2020级硕士研究生黄卓成、常庆茜、高任飞,2020级法律硕士生任贺新、高枫及线上参会人员先后发言。

高园梳理了我国古代刑事法律相关历史,对宋、元、明、清及民国等同意年龄法的历史进行探析,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与民国法律进行了彻底决裂,一度废除了同意年龄,参照苏联的做法,以被害女性实际发育成熟与否作为确定幼女的标准。

秦川认为,本条规定旨在既提高未成年女性的性同意年龄,又不同于奸淫幼女中幼女的性同意一律无效的情形,而是根据犯罪主体的身份情况作出区分,体现其特殊主体身份,“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更为准确,也能够与传统意义的“强奸罪”严格区别。

周佳凝认为,负有照护职责人员往往是与未成年人女性关系比较亲近的人,他们利用长期与未成年女性接触的机会,诱骗或者是哄骗未成年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而基于亲情、伦理或被胁迫的因素,被害人不敢去报警维权,导致实践当中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无从下手,其实就是助长了这些不法分子的气焰。该罪名的增设,就是为了打击这些利用自身身份优势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特殊职责的人员,以保障未成年女性的合法权益。

张德权着重分析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利用欺骗手段性侵未成年女性案件”的认定方法,通过对事实错误说与动机错误说、法益错误说以及被告人自我答责说进行阐述和评析,最终指出,第一种学说对于此类案件的认定能够提供精确、合理和客观的理论依据与认定标准。

常庆茜主要围绕本罪的犯罪构成展开讨论,主要针对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展开分析,并对于该罪与强奸罪之间的联系进行了简要的阐述。

高任飞认为该罪名的设定实质上起到提高对象为特殊职责人员时女性的性同意年龄,之后梳理了中国古代刑法关于性同意年龄的规定,并从法律家长主义、道德主义与意思自治角度探讨了立法限制的合理边界及对特定职责人员的刑法义务规定。

高枫认为,刑法应去除对强奸罪实施对象的性别规定,将强奸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中关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未成年女性”的规定修改为“强奸他人”“奸淫幼童”“未成年。

任贺新主要从增设此条罪名的必要性以及法条的具体理解适用进行讨论,着重讲解了如何理解本罪的加重情节——恶劣情节,恶劣情节应当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和本条的特定含义,从行为性质、犯罪对象、危害后果、人身危险性等方面进行把握。

张禹对研讨会进行了总结,他认为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设立既能从中国古代法制史中找到相应的依据,又能借鉴域外的理论和立法实践进行理解。本罪的设立是基于我国司法实践的现实考量,体现了对未成年女性的关怀,其直接意义就在于为未成年女性的性自主决定权这一法益提供了更加全面的保护,对于今后的性犯罪的精准认定和刑罚裁量具有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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