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会学术讨论第一单元】新中国成立70年来刑法立法回顾
发布时间:2019-11-23 12:46:00阅读量:2269

 

  11月22日上午,湖北省法学会刑法研究会2019年年会暨“壮丽七十年·刑法新作为”高端论坛进入了学术研讨会阶段,首先进行的是第一单元“新中国成立70年来刑法立法回顾”环节。该单元由黄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秦国文同志主持。

  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吴让军同志,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杨祥兴同志,湖北惠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培荫同志,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王瑾同志,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陈前林同志,湖北宝树堂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伍发智同志,湖北省社会科学院《江汉论坛》杂志社编辑程骋同志做出了精彩的报告。

  最后,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全国检察业务专家赵慧同志,湖北省法学会刑法研究会副会长、湖北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会长、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主任汪少鹏同志作出到位且深刻的点评。

  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吴让军同志就《刑民交叉视野下虚假诉讼罪的“前世与今生”——以湖北为样本》发表自己的见解。他表示,虚假诉讼妨碍司法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危及司法公信力,是民事诉讼领域的一大毒瘤。2015年,刑法修改后新增了虚假诉讼罪,为规范和制裁虚假诉讼提供了有力支撑。他运用刑民交叉视野,对虚假诉讼规制和入罪的历史进行简要回顾,以近年来湖北省的司法实践为样本对虚假诉讼罪进行实证分析,着重指出虚假诉讼罪认定上面临的刑民冲突等困境,对虚假诉讼的民事制裁与刑事处罚之间的合理衔接提出完善构想。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杨祥兴同志就《论新中国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回顾与完善》发表自己的见解。他表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还破坏社会公德,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出台了一些保护未成年人性权利的法律法规,为处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刑法规范方面,尽管刑法及司法解释均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作了相关规定,但还存在以下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强奸罪的保护对象及行为方式过于狭窄,猥亵儿童罪的入罪标准和量刑情节不明确,缺乏对该类犯罪者的防范隔离措施等。他在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基础上,结合现行刑法规范立法趋势及在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存在的缺陷,提出合理、可行的建议。

  湖北惠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培荫同志就《关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规定的历史、现状及展望》发表自己的见解。他表示,信用卡透支是一种民事上的借贷行为,虽然这种特殊的民事行为出于保护信用卡这一为社会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交易手段的目的而受刑法保护,但在司法实践尤其是在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方面,对处于罪与非罪边界的持卡人而言,司法机关更应注重保持刑法谦抑品格,突出司法社会效果,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审慎考察和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综合权衡利弊,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的同时,也要充分保障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王瑾同志就《浅议我国金融犯罪立法模式的选择》发表自己的见解。她表示,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蓬勃、规模大幅攀升,但同时也带来了难以估量的风险。金融犯罪作为加速金融风险形成和累积的重要因素,对其进行有效惩治是预防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迫切需求。探索科学的金融犯罪立法模式有助于正确反映金融犯罪的本质,便于刑法的适用,从而更有效地对金融犯罪开展预防和治理。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陈前林同志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法历程研究》发表自己的见解。他表示,大数据时代,互联网给人们带来各种便利的同时,也使得个人信息处于“裸奔”状态,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已成为网民的“心病”。因个人信息泄露所导致的骚扰电话、垃圾短信、诈骗、盗刷信用卡等问题不断涌现,给我们敲响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警钟。然而现行的刑事立法以及司法解释仍存在诸多问题,如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没有明确界定,对如何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等具体问题,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造成在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困难,亟待进一步研究和给出解决建议。

  湖北宝树堂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伍发智同志就《以刑法七十年发展看辩护律师会见权的完善》发表自己的见解。他表示,辩护律师会见权自产生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与完善,在立法层面已经取得较大成就,实践中辩护律师“会见难”等问题已经得到明显改善。但法律的发展与完善并非一蹴而就,需要理论与现实的反复碰撞、磨合、相互启发与促进,目前实践中违法限制辩护律师会见的现象并未根除,反而在个别类型的罪名上有模糊化、扩大化的趋势,侵犯辩护律师会见权之后的救济及惩戒机制仍不够明确、细致。他回顾了我国辩护律师会见权制度的确立、发展与完善的历史沿革,结合近三年来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身经历,总结辩护律师会见权制度的现实困境,并结合当前我国刑事法律尊重和保护人权的立法目的,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律师会见权的立法倡议。

  湖北省社会科学院《江汉论坛》杂志社编辑程骋同志就《关大数据时代网格化服务管理的现状、问题与对策》发表自己的见解。他表示,“网格化管理”实质是一种多元主体的城市治理模式,同时也是对传统社会管理模式的一种深化、整合和拓展。为什么要研究网格化服务管理?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变革关键期、改革“攻坚期和深水区”,“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他表示应当在完善社会治理规则体系,建立健全大数据开发共享的法律和制度,保障政府和民众的安全隐私的基础上的开放,制定惩戒制度来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完善政府大数据平台,树立全民大数据理念等方面完善大数据网格化服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