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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期学术研讨会丨《刑法修正案(十一)》理解与适用:袭警罪研讨会顺利举行
发布时间:2021-03-30 00:51:00阅读量: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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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8日晚7点,湖北省法学会刑法研究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反恐怖主义研究中心2021年第一期学术研讨会在文溯楼会议室进行,并以腾讯会议的形式同步直播。本次学术研讨会由2019级博士研究生谷曼曼主持。

  2020级博士研究生张禹,2019级硕士研究生高园、秦川、周佳凝、张德权,2020级硕士研究生郭庆康、黄卓成、常庆茜、高任飞,2020级法律硕士生任贺新、高枫及线上参会人员先后发言。

  张禹介绍了美国、英国、德国、日本、法国、芬兰等域外国家袭警行为的立法例,着重阐释了显性规制模式、隐性规制模式、双重规制模式等不同模式,强调了域外立法对完善我国袭警行为入刑的借鉴意义。

  周佳凝认为,《刑法修正案(十一)》设立“袭警罪”,对袭警行为进行了明确且细致的规定,目的指向明显,必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有效遏制此类行为的再度发生。

  张德权首先对比分析了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袭警行为的立法模式,然后,立足于我国的立法和司法现状阐述了袭警罪设立的现实可行性,最后,基于以上分析提出,袭警罪的设立符合我国实际,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执法警察的合法权益。

  常庆茜围绕单独设立袭警罪是否会导致警察权利扩大这一问题展开阐述。通过批驳反对的观点,提出设立这一罪名并不会导致警察权利的扩大,也并不必然导致公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对立。

  高任飞认为,设立袭警罪,对不同类型的妨害警察执行公务的行为予以相适应的打击,树立警察的执法权威,可以保障警察的合法权益,建立与新时代法治主旋律相协调、与新时期公安工作复杂性相匹配的刑事立法体系。

  高枫认为,辅警单独执行职务的以及协助人民警察从事所规定的不得参与的相关执法活动的,在其受到暴力袭击时,不能认定成立袭警罪。但是,在辅警听从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协助人民警察从事可以从事的辅助性工作或活动的场合,暴力袭击辅警的,应当认定为袭警罪。

  任贺新围绕单独设立袭警罪的必要性以及针对条文的具体解读,探讨了在实践中如何具体适用此罪名,从而得出袭警罪从妨害公务罪中独立出来的意义,即让司法对袭警犯罪的惩处达到应有的深度,这是在刑法层面对于警察职业的尊重和支持,是对警务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保护,更是对司法权威和社会正义的坚守。

  谷曼曼对我国刑法中袭警罪设立的历程及背景等进行了简要梳理,强调设立袭警罪并不一定能够达到根除袭警犯罪行为的目的,设立袭警罪只是刑事法律对袭警行为在立法层面的回应。打击和预防袭警类违法犯罪是一个庞大且复杂的社会问题,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也一直都是法治国家孜孜不倦探索的问题,下一步研究袭警罪的重点建议围绕法律如何正确适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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