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会学术讨论第四单元】新中国成立70年来刑事法治建设历程的反思与检讨
发布时间:2019-11-23 12:50:00阅读量:2601

  11月23日上午,湖北省法学会刑法研究会2019年年会暨“壮丽七十年·刑法新作为”高端论坛进入第四单元“新中国成立70年来刑事法治建设历程的反思与检讨”主题发言环节。该单元由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吴凤同志主持。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王德胜同志,黄石市下陆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谢峰同志,阳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周瑞芬同志,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员额检察官冯君同志,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陈若龙同志作出了精彩的报告。

  最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周详教授,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范小群同志分别结合教学实践和审判工作实际作出了精彩幽默的点评。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王德胜同志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语境下量刑建议精准化研究》发表自己的见解。他表示,精准的量刑建议不仅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稳步落实的保证,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手段。在司法实务中量刑建议精准化存在精准性有待提高、精准化缺乏指导规范以及信息不全阻碍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困境。对此他建议应通过提高量刑建议精准化的意识、多方合力制定量刑指导规范、完善量刑建议内部生成机制实现量刑建议精准化。同时尝试人工智能辅助量刑,提高量刑建议的科学性、精准性,并且应加强检察人员的培训,提高办案人员的素质。

  黄石市下陆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谢峰同志就《检察机关办理监察机关移送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个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他表示,职务犯罪案件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的诸多特点决定了其办案难度,无论是在调查阶段还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均有体现,总体而言是难度大、情况复杂,因此其适用比例不高可以理解,同时他指出基于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时应与监察机关充分沟通。其次检察机关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该类案件可提出拟作不起诉处理的意见。最后在与监察机关充分沟通,并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和辩护律师意见后,综合比较把握从宽幅度。

  阳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周瑞芬同志就《刍议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的司法认定》发表自己的见解。她表示,认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共同犯罪及其责任认定已成为司法实务中的难点之一,对此应坚持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相结合原则和罪行相适应原则。同时他对平行式电信网络诈骗和分工式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的共同故意与共同行为进行深入分析,并对共犯责任加以具体认定。最后她对网络电信诈骗中帮助取款行为予以界定。并指出司法工作人员在考虑电信网络诈骗共犯责任承担的过程中,应充分考量行为人的分工、参与程度及犯意联络程度。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员额检察官冯君同志就《现阶段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特征、难点及对策综论》发表自己的见解。她表示,传销活动大体有如下分类,即按照人员的沟通方式,可分为接触性传销与非接触性传销;按照发展下线的模式,可分为南派传销与北派传销;按照传销的内容,现阶段多以互联网+、金融+、保健+、游戏+、慈善+的模式开展。当前接触性传销存在涉案人员呈现地域性和亲缘性、涉案人员结构复杂且总体文化程度较低、组织体系完备等特点,侦办过程中具有发案难、打击难、认定难、断根难的问题。因此她建议应首先提高证据意识,加强部门间协作,形成打击传销犯罪合力;其次加强宣传,做好疏导,提高全民防范意识;最后规范理财市场和保险市场,让民间资本获得疏导。

  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陈若龙同志就《虐童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以虐待罪的重构为视角》发表自己的见解。他表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新罪名对虐童行为的规制已突破了家庭成员关系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对虐童行为惩治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但从实质上看,虐待罪以及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仍然局限于特定身份关系,与当前我国社会现实存在脱节。因此,他以此为切入点,深入分析当前刑法关于虐童行为的有关规定存在的缺陷、结合国外立法例,提出应通过完善虐待罪的规定,以此来保障包括未成年人在内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