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会学术讨论第五单元】中国刑事法治建设的未来展望
发布时间:2019-11-23 12:51:00阅读量:2552

  11月23日上午,湖北省法学会刑法研究会2019年年会暨“壮丽七十年·刑法新作为”高端论坛进入了学术研讨会第五单元,本阶段进行的是“新中国刑事法治建设的未来展望”环节。该环节由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须兴同志主持。

  恩施州咸丰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美福同志,洪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龚永博同志,襄阳市保康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李吉明同志,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万军同志做出了精彩的报告。

  最后,黄石市阳新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瞿义强同志,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李晓宝同志作出到位且深刻的点评。

  恩施州咸丰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美福同志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及其实现》发表自己的见解。他表示,在《刑事诉讼法》最新修正案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机关应当居于主导地位,具有主导作用。而实践中检察机关实现其主导作用依然在程序操作、实体适用、条件保障等方面面临着不少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对此,有必要从提高相对不起诉适用比例,确立犯罪嫌疑人反悔的处理机制,完善量刑建议制度,试行集中起诉方案等具体路径着手,增强程序操作的协调性,强化实体适用的规范性,改进条件保障的有效性,以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实现主导作用的效果。

  洪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龚永博同志就《罪行法定下刑法解释在刑事审判中的运用 ——以一件典型案例探析 》发表自己的见解。他表示,我国现行《刑法》明确了罪行法定原则,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罪行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根本原则,也是在我国刑事法治建设中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原则。刑法解释的主体、目标、方法均与罪行法定原则密切相关,罪行法定原则通过刑法解释具象化。他从司法实践中的一件典型案例出发,着眼于司法实践中如何以罪刑法定原则为指导,运用刑法解释将刑法规定适用于具体个案。同他表示在我国刑事司法审判实践在刑法学研究日趋成熟与完善的今天,公平正义必将实现于刑法规范与生活事实之间。

  襄阳市保康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李吉明同志就《浅析公诉权行使与法律监督职能的实现》发表自己的见解。他表示,公诉权和诉讼监督权都是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之间是一种互为条件、相互依存的关系,这种内在统一性,是我国现有诉讼结构下的当然选择,也是遵循诉讼规律和监督机制要求的必然结果。因此,只有将两者统一起来,才能将各自职能作用真正发挥出来,才能提升检察权的整体效能。

  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万军同志就《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缺憾与完善》发表自己的见解。他表示,当前我国的量刑规范化改革主要存在片面性和机械性的问题。前者如适用范围过窄,强制性适用限制了法官裁量权的正当行使,片面追求低上诉率、低抗诉率的功利思想盛行,量刑步骤中无法体现执行刑的裁量等。后者则表现为定性分析方法运用不足,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仍然难以保障不认罪被告人的量刑辩护权,量刑建议制度收效甚微,量刑文本较长的修订周期导致滞后性凸显等。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完善路径主要有三个方面,即制定更为科学合理的量刑文本,对量刑实体、量刑程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回归量刑指导意见属于司法指导性意见的本来面貌,改变其强制适用效力为参照适用;建立适当的案例指导制度为补充,弥补量刑指导意见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