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下的刑事司法应对策略
发布时间:2020-02-18 16:02:00阅读量: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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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岁末年初,肇始于湖北武汉的新冠肺炎疫情席卷神州大地,全国各地纷纷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封村、封城、禁足、禁止聚集、交通管制等措施纷纷出台,在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病毒的同时,也给我国的经济发展、社会生活以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带来重大影响。

       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到了最吃劲的关键阶段,我们要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依法科学有序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转变司法应对模式和方法,精准施策,多措并举,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 一要从严。

      犯罪是在特定时空条件下发生的一种社会不良现象,社会形势的变化对于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也直接影响对该行为是否要科处刑罚以及科处何种刑罚。正如韩非子言: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

      在疫情防控期间,行为人出于不良动机实施违法犯罪,一方面充分表明其主观恶性深和人身危险性大,另一方面其行为严重扰乱了疫情防控犯罪秩序,直接关系到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胜败,因而相比正常社会期间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应当作为从重情节予以充分考虑,体现从严惩治的刑事政策要求。

     例如,暴力伤医违法犯罪的发生,侵犯了医生的生命健康权利,严重挫伤一线医务人员抗击疫情的积极性,践踏了法律和良知的底线,严重阻碍疫情工作的顺利开展,当然具有从重处罚的法律根据。

      因此,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司法机关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充分运用累犯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以及犯罪动机卑劣、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不认罪悔罪,或者所犯罪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影响恶劣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加大从严惩治各种犯罪的力度,有力震慑违法犯罪分子,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当然,从重处罚也必须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要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能不顾案件具体情况一味从重,甚至突破法律规定加重处罚。 

➤二要从快。

      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说过: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

      只有从快打击疫情防控各种违法犯罪,才能在普通民众心中播下“违法必究”的法治种子,进一步在社会上传导“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朴素法治观念,引导社会大众进一步明辨是非,规范自身行为,理解和支持党委政府的疫情防控工作,甚至积极主动同各种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各种违法犯罪做斗争。

      比如,通过及时将各种不服从当地政府实施的疫情管控措施,不配合政府依法采取的调查、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隐瞒个人疫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接触史,隐瞒不报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以及甚至殴打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或则医务人员等行为作为犯罪处理,有力保障了疫情防控措施的落地落实,对于有效实现“内防扩散、外防输出”防控策略,坚决防止疫情扩散,为夺取疫情防控攻坚战胜利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因此,司法机关在疫情防控犯罪惩治中,要在不减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律师的诉讼权利以及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加强协调沟通,建立完善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做到公安机关快立快侦、检察机关快捕快诉、审判机关快审快结,使违法犯罪行为人及时受到法律追究,引导社会大众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为疫情防控工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 三要依法。

      法者,治之端也。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空战,既要坚持科学防治,更要坚持依法防控,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疫情防控工作平稳运行。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从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加大司法等九个方面就依法推进疫情防控、提高依法治理能力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我们依法防控疫情提供了根本遵循。

      疫情防控是一场全民参与的阻击战,确保防控部署令行禁止、避免在贯彻落实中走样变形,确保疫情监测、排查措施落地生根,确保疫情信息公开透明、避免虚假信息引发社会恐慌,确保“应收尽收、应治尽治”做实做细,确保“控增量、减存量、防变量”落到实处,坚决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造谣传谣、诈骗、聚众哄抢、破坏交通设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失职渎职等犯罪行为,都需要运用好法律这一有力武器。

      只有将法治贯穿到疫情防控工作的各方面、各环节,各项工作都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才能确保疫情防控工作更有秩序、更有效率。

      要认真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要求,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决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等十类犯罪行为,做到罚当其罪。

      当前,疫情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涉疫案件易发多发,给司法工作带来严重挑战。要认真落实高检院《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检察业务工作的通知》、《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坚决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充分运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妥善处理强制措施适用、办案期限等方面;妥善处理好依法办案与疫情防控的关系,适当调整办案方式,加强案件的书面审查,实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线上办理,尽量采取电话、远程视频、书面等方式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以及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减少人员流动、聚集、见面交谈,切实维护诉讼参与人和办案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正确把握严厉打击与依法办案的关系,既要总体上体现依法从严从重打击的政策要求,又要避免不分具体情况搞“一刀切”的简单操作,对于具有初犯、偶犯、从犯、自首以及具有自首、坦白、立功、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的,也要酌情予以从宽处理,实现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

➤ 四要综治。

      疫情防控既是一场总体战,也是一项系统工程,要综合施策,多措并举,才能取得实效。要综合运用各种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手段来预防和打击妨害舆情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综合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社会危害性等选择合适的法律处遇。

      要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针对涉疫情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有当民事手段、行政手段无法有效实现对该行为的管控时,才能必要动用刑法。正如德国法学家耶林所言:刑法是一把双刃剑,用之得当,则个人和社会两受其益;用之不当,则个人和社会两受其害。对于各种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行为,如果情节显著轻微或者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由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责令纠正,给与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确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作为犯罪处理。

      即使一种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需要动用刑法进行干涉,也应当在坚持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基础上,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精准进行定罪量刑。例如,针对疑似或者确诊的新冠肺炎患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行为,不能简单“一刀切”都作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处理,而要根据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区分违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类型,结合行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后果等,分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处理,充分体现司法的精致性。

      要严格落实“谁司法谁普法”责任制,充分利用报纸、电台、“两微一端”等媒介,结合案件办理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要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提高社会公众防范意识和能力,引导他们严格遵守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措施,甚至积极主动发现和举报涉疫情犯罪,为防控疫情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要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市场监管、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安全、野生动物保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发检察建议,积极督促和支持配合被建议单位落实整改落实,必要时提起刑事附带公益诉讼,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堵塞管理漏洞,推动建立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