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均心 杜辉:​厘清关系——严格适用疫学因果关系证明传染病犯罪
发布时间:2020-03-10 16:05:00阅读量:1873

康均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导

 杜  辉:河南平顶山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传染病犯罪需要证明因果关系

      很多传染病犯罪的构成或者加重处罚都需要导致疫情传播这一犯罪结果。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简称两高两部)颁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特别列出了在疫情期间可能发生的与防疫有关的33个犯罪。而这些犯罪中符合上述以病毒传播结果发生作为处罚条件的犯罪就有6个。

 

       这6个犯罪分别是:

      1.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确诊病人、疑似病人或者病原体携带者拒绝隔离、提前脱离隔离,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导致新冠病毒传播的,构成该犯罪。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传播传染病病原体,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该犯罪。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上述1、2两种犯罪的行为方式之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构成该犯罪。

 

      4.故意伤害罪。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构成该犯罪。

 

      5.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治监管职责,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构成该犯罪。

 

      6.传染病毒种扩散罪。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构成该犯罪。

 

      以特定的危害结果发生作为处罚条件的犯罪需要证明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证明特定的危害结果是由危害行为导致的。传染病犯罪需要证明危害行为与疫情传播、病毒感染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这种关系的证明需要引入疫学因果关系理论。

 

 

 

疫情因果关系适用的前提

虽然学界同仁都主张疫学因果关系可以适用于公害犯罪的因果证明,但是在具体适用上,也要严格区分证明要求、证明标准和具体诉讼性质。传染病犯罪肯定属于公害犯罪的一种,而疫学其实就是传染病学。传染病因果关系适用于传染病犯罪,这一命题具有名称上的合理性。但是不能顾名思义地得出结论。笔者认为,适用性的前提需要解决这样几个问题。第一,传播关系的证明是否必须要用疫学因果关系?第二,传染病犯罪的认定需要证明什么?第三,疫学因果关系是要证明什么?

 

1.传播因果关系需要疫学证明

公民不配合疫情防控的行为致罪的犯罪结果有两种:传播和感染。传播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引起病原体扩散和疫情传播扩大的结果或者严重危险。感染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导致某特定个体感染传染病的结果。传播结果是一个整体的、可能性结果;而感染结果是个体的、现实性的结果。传播是大范围的感染或者感染可能性;感染是病原体对个体的传播和传播的现实结果。传播与感染这两种结果之间存在整体与个体、可能与现实的关系。疫学因果关系是要证明行为与传播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其对个体感染的证明只是建立在整体传播证明基础上的一种合理推断。

 

非典、高致病禽流感和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的传播关系都是隐蔽的、多元的、不可知的。其隐蔽性表现为传播的非接触性、潜伏期长、潜伏期也具有传播性,以及感染者存在假阴性等情况。其多元性表现为传播途径不止一种。其不可知性表现为,临床医学和病毒学等经验科学现在无法对传播关系进行绝对排他的证明。因为传染病传播的载体是细菌或者病毒等微生物。而人类对生物进行同一性认定的现有技术是基因测序,但是这些微生物无法通过基因测序来进行统一性认定。比如这次的新型冠状病毒其实是一种RNA病毒,根本就没有DNA。所以,证明某个整体的感染是因为某一个个体,需要疫学证明。

 

2.传播关系与感染关系的证明要求不同

多数传染病犯罪需要证明传播关系,个别犯罪也需要证明感染关系。及时控制疫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是传染病犯罪的最终立法目的。所以传染病犯罪是以不特定多数人为保护对象,而不是仅仅关注少数感染者。对于个体的感染,刑法并非没有应对措施。如果能够证明危害行为故意导致了某个或者多个个体的感染,就需要按照更重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或者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结果加重情节来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认定感染关系意味着要承担更重的刑事责任,所以证明感染关系的证明要求要高于证明传播关系。感染关系的证成需要建立在传播关系证明基础上,同时还要排除被感染者被其他途径感染的可能性。

 

3.疫学因果关系的证明任务

疫学因果关系是用来预测传播的趋势,而不是用来证明个体感染的具体原因。单个个体的感染是众多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现有的任何科学都无法直接证明感染者A拒绝隔离而接触B的行为是B感染的唯一原因。但是,疫学因果关系可以证明感染者A拒绝隔离后所到之处感染者明显增多,同时因为其频繁对外接触而导致防疫成本增大。那么,A的失控与疫情传播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

 

疫学因果关系在个别情况下也可以间接证明感染的原因。要证明一个个体的感染是因为某种危害行为导致,需要在整体传播关系证成的基础上,进一步证明该个体不具备被其他渠道的病原体感染的可能性。而这种证明的成立需要该个体在一定期间内处于相对密闭的空间。比如,监狱中的狱警在外面感染病毒没有发现隔离,然后监狱中的服刑人大批量被感染。虽然无法直接证明服刑人感染的病毒就来源于狱警,但是疫学因果关系的推论在此种情况下可以得出排除合理怀疑的感染原因的结论。

 

综上所述,传染病犯罪需要由疫学因果关系来证明。传染病犯罪的要证事实与疫学因果关系的证明任务的相符的。疫学因果关系可以直接证明整体传播,间接证明个体感染;证明后者要比证明前者更困难。

 

 

 

疫学因果关系的证明要求

虽然证明传播关系相对容易,但是这种证明也要遵循传染病学证明因果关系的4个原则。

 

1.危险因子在发病前已经存在并且发生作用。因果关系的成立应当符合时间上的先后性,原因一定要早于结果。在传染病犯罪中,应当是犯罪嫌疑人被感染或者确认携带病毒的时间,应当早于被害人被感染的时间。或者应当是感染者失控的时间早于公众被感染的时间。

 

2.该因子的作用程度越明显则疾病的发生率越高。因为与感染者或者病毒携带者的频繁接触,某个家庭、区域、集团的发病率应该远远高于相邻相近地区范围。这里结论的做出需要选择合适的参照组进行对比,达到传染病学的显著性和相关度要求。

 

3. 根据该因子的发生、扩大等情况所作的疫学观察记录,能够说明流行特征,而没有矛盾。感染者或者病毒携带者在一定时期内的活动轨迹以及社会交往情况,可以清楚解释其传染病的传播规律。这里需要对病毒携带者的生活史进行符合传染病学的调查,并且把活动轨迹和发病率数据按照科学的分析工具进行严格分析。

 

4.该因子作为原因的发生机制与生物学并不矛盾。也就是说,感染者身上携带的病毒从生物学角度与被感染者感染的病毒属于同一类型,而且其传染途径符合现在科学经验法则。

 

从上述传染病学四原则可以看出,传染病学因果关系的证明也并非简单的主观推断,需要大量的科学实验,确定对比组,掌握感染者和病毒携带者的生活史,同时运用大数据进行相关分析、回归分析的数学计算。所以,疫学因果关系证明并不是简单的刑事推定或者法律拟制,而是科学的事实证明。这一证明需要通过专业的科学鉴定实现。

 

当然以上仅仅是证明疫情传播需要,证明单个个体感染需要在此基础上证明被感染者与感染者的接触是其被感染的唯一的原因。疫学因果关系针对一对一证明引入了“密室原则”,即排除患者被其他途径感染的可能性。一些传播途径比较单一的病毒感染证明可以符合“密室原则”,如艾滋病毒。还有一些感染具有天然的密闭环境,比如服刑人感染。但是除此之外证明感染的成功几率不高。

 

 

 

疫学因果关系的具体应用

在疫情防控期间处理公民不配合防治措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肯定可以达到最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因果关系的证明问题可能是迅速司法处理的最大障碍。首先,在疫情防控期间,专业的鉴定机构和人员不一定有时间和精力配合司法机关完成因果关系的鉴定。其次,并不是每一个案件都具备疫学因果关系鉴定需要的损害样本量。所以,司法者在追究犯罪时要充分考虑到鉴定不能的情况。如果鉴定不能时,可以考虑行为是否构成其他危险犯或者犯罪构成中的其他犯罪结果。如果鉴定条件允许,则一定要严格遵循疫学原则、严格区分传播结果和感染结果。

 

1.充分运用危险犯定罪

与实害犯相比,危险犯不需要危害结果实际发生,相应地就不需要证明危害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不配合防疫措施的3个犯罪中,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需要危害公共安全的危害结果实际发生。按照刑法规定,这种危害结果时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结果。这是要证明感染关系,而不是要证明传播关系。证明某个人被感染是因为特定的原因,一定要采用“密室原则”。而同样是过失犯罪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以引起传播或者传播的严重危险作为定罪条件。在因果关系的证明上,后者要明显轻于前者:如果要证明传播,需要运用疫学因果关系;如果要证明引起传播的严重危险,证明责任就更小。

 

2.充分考虑非人身损害的危害结果。

如果一定要认定为实害性的犯罪,最好考虑这种实害犯罪的非人身损害犯罪结果。还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例,该罪除了要求造成重伤、死亡的人身损害结果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也是法定的犯罪结果。比如同样是因为瞒报接触史、旅居史而涉嫌犯罪的,证明其瞒报的行为与防疫部门增加防疫成本和扩大封闭隔离范围之间的因果关系要更加简单。众多营业部门和生活区域因为病毒携带者的接触而被封闭、隔离,一定会导致巨大的公私财产损失。同理,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防疫期间严重不符责任,不报疫情,导致危险病源脱离监管的情况,也不一定就按照传染病防治失职罪追究刑责,可以考虑是否构成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因为后两个犯罪的危害结果认定范围不限于人身损害。

 

3.证明犯罪结果要严格遵照疫学原则

疫学因果关系的证明是科学的事实证明,不是司法者内心的认定或者证据推定。需要由专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不管是证明传播结果还是证明感染结果,都要严格遵守传染病学的证明标准。

 

4.严格区分两种不同结果的证明

不能用证明传播结果的标准直接证明个体的感染。要证明个体感染,必须使用密室原则,排除其他途径感染的可能性。

 

《20意见》认为,向医护防疫人员吐口水导致感染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笔者暂时不评论这一规定的合理性。只是提醒司法者注意这种犯罪结果的证明要求比较高,现实实现的可能性不大。同时,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是一个重罪。如果产生实害结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害重大公私财产),可能会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也就是近期各类媒体报道妨害疫情防治犯罪最高处死刑的法律依据。但是,笔者要特别指出的是,该罪的结果加重犯成立也需要证明危害行为与个体感染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笔者建议上述犯罪在无法证明感染原因时,可以根据罪疑惟轻的原则认定为相应的轻罪。比如,患者吐口水的行为分别性质构成寻衅滋事罪或者妨害公务罪;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加重犯无法证明,也就只能构成相应的基本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