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新发展与法治湖北建设——2016年湖北省刑法学术年会会议综述
发布时间:2016-11-01 00:00:00阅读量:1774

20161027-28日,2016年湖北省刑法学术年会暨刑法的新发展与法治湖北建设研讨会在湖北省襄阳市南湖宾馆召开。本次研讨会由湖北省法学会刑法研究会主办,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襄阳市人民检察院联合承办,来自各地市300余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提交论文160余篇。

开幕式

会议开幕式由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北省法学会副会长、湖北省法学会刑法研究会会长、武汉大学康均心教授主持。

襄阳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虞国旗首先致辞。虞书记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进一步对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全面部署。在省第十次党代会上,法治湖北建设被纳入“五个湖北”重大战略部署。这为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积极投身法治国家建设的伟大实践,提供了千载难逢的大好机会和施展才华的大好舞台。近年来,湖北省法学会刑法研究会与襄阳市政法机关紧密联系,精诚合作,广泛深入地开展互动,共同加强法学研究,共同培养法律人才,共同开展法制宣传,取得了突出成绩。

随后由湖北省法学会党组成员、秘书长王龙致辞,王龙秘书长首先对本届会议的隆重召开表示了热烈祝贺,然后对湖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多年来的工作表示认可和感谢,我们的刑法研究会在康均心会长的带领下为我们的刑事司法实务等诸多方面做出了大量贡献,另外还对虞国旗书记、张启波副市长表示感谢,并且期待这次会议的召开对我们湖北省的发展以及法治湖北建设起到深远的作用。

之后是中国刑事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姚莉教授代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以及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会长卞建林教授问候了参会的领导和代表,并且预祝本次年会取得圆满的成功。姚教授提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同等重要、密不可分的,并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两个角度谈了依法治国的作用,特别是在依法治国的今天,程序和实体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的刑事法律是我们手中的公权力,来决定一个人生命的最严厉的解决机制,它可能更需要在依法治国的年代严格遵守程序的规则,而且程序上的任何损伤都是致命的。我们湖北省法学会刑法研究会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紧密关系是非常重视的,姚教授还表示今后会与刑法研究会增强联系和合作,共同研究司法疑难问题,共同解决刑事法学理论的共同问题,共创刑事法治的新局面!姚教授最后还对湖北省刑法研究会的诸多工作和研究表示了认可和祝贺,尤其对康均心会长的诸多研究成果和为法治做出的诸多贡献提出了认可,并借此提出刑法学会的专家学者们不仅是要产出学术成果,还要服务社会,将学术成果转化为现实,我们的专家学者在这方面的作为获得了姚教授的大力认可。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姚智明在致辞中对本次大会的召开表示衷心的祝贺,并提出本次大会印制的两大本论文集融合了康均心会长和刑法学研究会工作人员的心血和智慧,并且对与会的专家学者表示了诚挚的感谢,希望各位专家学者在这次会议研讨中触碰出思想的火花,为我们的法治湖北建设、为湖北的刑事审判工作起到有力的作用,最后还对襄阳市委、政法委、襄阳市人民检察院和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本次会议付出的艰辛劳动表示感谢。

武汉市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周滨致辞中提到,这次学术盛会是一个非常好的学习机会,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遇到的新问题越来越多,尤其是一些具体的问题如何处理、如何推进我们的法制建设,这样的主题非常有意义。周书记还列举了诸多与大会主题相关的案例来谈法治建设的重要性,许多具体问题如何解决、是否需要动用刑法,确实值得我们深思。

襄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常本勇表示,这次年会的主题内容将刑法学研究融入到了当前法治湖北的建设大局之中,非常契合当前检察工作和审判工作的热点和难点,相信这次盛会一定是一次对我省刑法学研究、对襄阳的检察和审判工作实践都具有重大意义。除此之外常本勇检察长还对襄阳市的法治建设、司法实践等情况表示了认可,衷心希望各位专家学者可以把襄阳的司法实践当做样本加以研究,从而借助诸位专家学者的智慧解决司法实务的难题,推动法制建设的创新,在今后的工作中,希望与省刑法学会一如既往的开展工作,保持合作,进一步加强了解、相互支持,共同推进法治湖北建设,希望通过承办这次学术会议能够在全市检察院和法院系统营造浓厚的理论研究氛围,推动全市检察和审判工作创新发展。

主题发言

(一)市场经济主体的检察保障

襄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姜汉奎认为:检察机关服务非公经济防控刑事风险是服务经济建设发展大局的应有之义,是 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要求,是开展预防犯罪工作的必然延伸;检察机关应遵循立足检察职能、依法平等服务、把握法律政策界限等原则;检察机关找准检察工作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切入点,最大限度帮助非公经济防控刑事法律风险,为非公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顾家龙认为:经过几十年的充分发展,我国经济市场发育成熟,市场主体空前多样,大致分为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主体两种,刑法对两种主体在定罪量刑上存在明显差异;从法理和市场主体自身分析,差异是对市场主体客观状况的一种反应,体现了平等保护的实质内涵,但也应当在现有基础之上,通过对刑法的修订进一步实现对市场主体从形式到实质的平等保护。

咸宁市崇阳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孙峥认为:非公企业家刑事犯罪除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国防利益、渎职、军人违反职责外,其余六章犯罪均有涉及,主要集中在日常经营、财务管理、融资、工程承揽与贸易五个环节,且官商关系异化,犯罪彼此牵连,背信犯罪高发;犯罪高发原因主要有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意识淡薄,市场经济发育尚不成熟、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尚待形成,非公企业治理结构虚化,非公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混乱;建议非公企业家要主动增强刑事法律风险意识,树立诚信和法治观念、增强非公企业的社会责任感,落实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内部刑事风险防范机制,扩展反腐视野,开展非公企业反腐预防工作,建立廉洁高效的法治政府、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仙桃市人民检察院干警认为:我国对非公有制经济刑法保护的不平等性主要表现在刑法身份与地位不一,相同性质的行为罪名与刑罚不一,相同性质的行为罪与非罪不一;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刑法平等保护应转变公有制经济应具有绝对优势地位的观念,运用刑法修正案这一灵活、直接、方便的立法模式,对刑法总则、刑法分则、法定刑等多个方面进行修订。

(二)新型检察院建设与刑法适用

襄阳市保康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马力认为:新型检察院建设是新时期把握重塑司法权威的新机遇、迎接从严治党的新挑战,将开启检察院建设的新征程;“六型”检察院是指“服务型、责任型、法治型、创新型、人本型、效能型”新型检察院,其建设是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为指导,是对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三个体系”、“五个检察”战略部署的具体实施,是结合自身检察特色,实现检察工作全覆盖,促进检察工作全方位提升的重要举措;“六型”检察院的建设需围绕服务能力提升,推进员额管理系统建设,围绕增强责任担当,推进质量控制系统建设,围绕队伍素质提升,推进考核系统建设,围绕创新发展,推进预警管理系统建设,围绕精神风貌变化,推进文化建设系统发展,围绕管理水平发展,推进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襄阳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石炜认为:从宪法角度出发,责任型检察机关要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权力机关负责、对上级检察机关负责、对自身担当的法律监督职能负责;刑法适用对责任性检察院要求保障刑事司法公正、惩罚和预防犯罪行为、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责任型检察院建设的构建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为中心的独任检察官责任制的主任检察官责任制、以本院办理的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为中心的检察委员会责任制;责任型检察院建设也将引领刑法适用制度创新,拓展、完善刑事案件听证会适用的范围和程序,构建由检察机关签发令状的刑事司法令状制度,拓展检察机关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检务公开的内容和方式。

襄阳市检察院政策研究室主任吕昊认为:“服务型”的理念和要求能够更好地促进刑法目的的实现,使得刑事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更加科学有效,使刑法充满人文关怀;“责任型”的理念和要求能够更好促进刑法任务的实现,对刑法适用进行有效的过程控制,存进刑法社会功能的实现;“法治型”的理念和要求能够克服一些刑法适用疑难问题的发生,坚持刑法适用的客观主义立场,统一刑法适用标准,使定罪模式化、量刑规范化;“创新型”理念和要求能够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保障创新与创新推进检察工作;“人本型”理念和要求能够使刑法适用充满人文关怀,坚持定罪的“法益侵害”标准,适当考量对犯罪的治理;“效能型”理念和要求能够通过提升检察管理水平促进刑法正确适用,统一刑法的适用标准。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检察官艾杰认为:

 

(三)互联网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刑法适用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付凤鸣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四个特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与非法集资行为应当区别对待,按照直接融资的制度来看待、监管非法集资行为,按照间接融资的制度来看待、监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民间一定范围内的高利贷行为并不属于违法行为,民营企业如果向公民个人借贷,在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借贷得来的资金并未转手放贷,就理应承认这种借贷关系的合法有效性;通过融资风险识别、评估、防控建立民营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同时深化金融改革、拓宽融资渠道,增加金融机构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并增设非法集资罪。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生申政认为:经济犯罪具有范围国际化、类型多样化、手段智能化三个特点;大陆法系经济犯罪立法包括刑法典模式、附属刑法模式、单行刑法模式和独立的经济刑法典模式,英美法系经济法最立法包括判例法模式、刑法典模式、单行刑法模式和附属刑法模式,各种模式都面临刑法典的稳定性与调整经济犯罪滞后性的矛盾、经济犯罪刑事立法条文弹性过大造成经济犯罪圈扩大、附属刑法模式缺乏系统性和社会适用性、经济犯罪的“重刑主义”政策导致立法盲目扩张四大困境;经济犯罪立法模式应当从传统国家工具模式向社会主体权益保障模式转型,从分散封闭立法模式向统一开放立法模式转型,从单一主体利益保护模式向多元主体利益综合保护模式转型,从无线扩张报复性惩罚模式向惩罚与恢复性司法模式转型。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孙晓云认为:网络犯罪大部分侵犯公民财产利益案件,呈现全球化趋势,互动性、隐蔽性强;现行针对网络犯罪的立法框架已经初步形成,但不完善,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大都强调人格利益的保护,财产、社交、网络服务等个人信息的保障比较弱;我国应当形成以《网络安全法》为中心、各部门法相辅相成的网络安全法律体系,同时出台国家网络安全战略,不断开展网络安全实践,并以公共信息系统为切入点,探索个人信息保护的政府监管模式,企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公私联动机制,公民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从源头上遏制网络犯罪。

(四)暴恐犯罪行为的刑法规制

湖北省公安厅法制总队刑事执法监督支队科长武阳认为:针对暴恐犯罪,我国应该构建反暴恐犯罪刑事特别程序,同时加强情报信息的收集、分析与研判,并做到打防结合,标本兼治,去极端化;完善打击暴恐犯罪的法律规制首先应完善关于暴恐犯罪的强制措施,拘留、监视居住等措施应当更加强势,其次应对与暴恐案件相关联的违法犯罪行为采取一体化处理模式,最后还要运用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之规定,坚决剥夺恐怖犯罪的涉案财产,妥善处置可能涉及的未成年人犯罪。

襄阳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专职检委会委员耿晓飞认为:我国暴恐犯罪,也称“暴恐犯罪活动”,是指刑法规定的,以极端恐怖的方式,适用暴力手段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且应受刑罚处罚的具有特定意义的犯罪行;暴恐犯罪行为是指以暴力为主要方式的恐怖主义犯罪行为,是基于恐怖主义犯罪的典型行为方式所进行的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类型概括;暴恐犯罪分子作案动机独特、行为目的性多元、政治意图明显;不同的暴恐犯罪行为成立的罪名不同,侵害的法益不同确定的罪名不同;对于暴恐犯罪行为首先应缓解人际冲突疏导矛盾,同时要严防网络暴恐音视频影响,再要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最后发挥预警功能侦破预案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张心愿认为:暴恐犯罪具有目的政治性、行为恐怖性和结果严重性三大特点;我国暴恐犯罪具有犯罪地域扩大化,时间地点针对性强、伤亡大,作案工具简单原始,煽动方式虚拟化四大现状;针对暴恐犯罪,主要运用修九后的规定进行打击,同时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并想方设法构建行之有效的反暴恐机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舒曦认为:非法持有并不等同于持有、其方式多样、持有人必须明知自己持有、持有对象特定且持有时间具有延续性;对于非法持有的性质有状态说、行为说、状态行为说三种理论,刑法调整的是行为,状态是行为的结果,行为说较为可取;非法持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是对其他恐怖活动犯罪的堵漏和补充,是独立的恐怖活动犯罪。

闭幕式

闭幕式由湖北省法学会刑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伍金雄湖北卓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持

湖北省法学会刑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南民族大学刘之雄教授对四个主题发言的内容进行总结,并欢迎来自各系统的同志持续关注我国刑法的最新发展,持续关注本次会议议题的后续进展,继续关心和支持湖北省法学会刑法研究会的发展,对学会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对承办此次活动的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致以诚挚的感谢。

湖北省法学会刑法研究会顾问郭德华致闭幕词,他表示:本次会议,节奏紧凑、历时一整天,参会人员既有从事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也有实务工作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和公安干警,还有来自全省各有关高校的同学和记者朋友,高朋满座,胜友如云;大会围绕四个主题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与交流,详略得当、重点突出、深入浅出,各位代表凭借着积极饱满的学术热情,各抒己见,迸发出许多具有学术价值的思想火花;代表湖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对在百忙之中抽空出席本次会议的各级领导、嘉宾、专家学者、参会代表以及所有关心和支持刑法学研究会工作的各位朋友致以最崇高的敬意;襄阳市人民检察院和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本次会议的成功举办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和艰辛的劳动,没有他们的努力就没有本次会议的成功举办,对他们热情周到的服务表示衷心的感谢;祝与会的各位代表万事如意,阖家幸福。

 

说明:以上开幕式、闭幕式总结根据录音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