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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刑法年会学术研讨第四单元】国家安全刑法保障研究
发布时间:2021-10-31 16:58:00阅读量:2591

  10月29日下午,湖北省法学会刑法研究会2021年年会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的刑法新发展”高端论坛进入学术研讨会阶段,第四单元的研讨主题是“国家安全刑法保障研究”。该单元由主持人湖北省法学会刑法研究会副秘书长江建柱主持。

  十堰市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勇就《刑法视域下网络数据安全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发表了自己的观点。随着信息时代的快速发展,网络在给人们的生产生活、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导致了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严重侵犯公民的隐私权、财产权甚至是社会公共利益。尽管《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也进行了相关的完善,但是整体来说,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仍然不够,相关规定过于笼统,无法应对当下复杂的网络环境,且缺乏时效性。对此,他提出了若干合理的建议。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徐峥琼从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几件案例入手,就《社会安全刑法保障研究——对“以试车为名”非法占有财物行为的认定》发表了自己的见解。针对多起“以试车为名”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构成何种罪名的问题进行理论分析,重点区分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与抢劫罪。她认为,“试车”行为是犯罪行为的前置方式,排除了构成诈骗罪、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可能,最终将该行为认定为盗窃罪,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荆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刘斯就《生态环境安全刑法保障研究》发表了自己的见解。首先系统介绍了刑法所规定的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其次论述了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对人民的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再次,她认为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不仅是一个自然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最后,她认为应借鉴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法经验来规制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但是,在用刑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应注意刑法与行政法在生态领域的衔接问题。

  黄冈市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吴航帆立足于浠水县当地发生的非法采砂的情况,就《检察机关打击和防范长江非法采砂的调查与思考》作了精彩发言。他认为,目前建筑行业的发展是导致黄沙供不应求的主要原因,此外,非法采砂行为多在夜间发生且以团队作案为主。他结合浠水县采砂过度的实际情况情,详细分析了非法采砂行为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生态破坏、阻碍航运等不利影响。

  荆州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副队长徐忠宁慷慨激昂地就《法与治——论依法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发表了自己对“诈骗”的独特见解。首先简要介绍了电信网络诈骗的现状,随后从法律的逻辑,引用多部典籍与多位学者的观点,提出刑法与民法对诈骗犯罪的误解。最后从治理的逻辑,在依法治国轨道上提出了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的六大“狠招”——并罪、加刑、举奸、授权、追责、追赃。

  第四单元最后,湖北省法学会刑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焦俊峰,湖北省法学会刑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杜治晗作了耐心细致、深入浅出的精彩点评。